机械电子工程实验室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制度
1.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,充分利用废旧设备的剩余价值,更好地为教学、科研服务,特制定本办法。
2.学校统一管理、处置学校现有所有仪器设备,不论其购置经费来自何种渠道,均属国有资产,由学校统一管理和处理。
3.多余、闲置、报损、报废仪器设备界限:
(1) 多余:是指多购置而积压的仪器设备及器材;
(2) 闲置:是指学校各个单位中长期不用的仪器设备及器材;
(3) 报损:指仪器设备呆账损失,非正常损失、非正常损坏、遗失等;
(4) 报废:指仪器设备由于各种原因丧失原有功能,而无法继续使用,按规定手续报请废弃。
报废范围:
①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,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陈旧或损坏,达不到低限技术指标,且无修理价值;
②技术落后,耗能很高,效率很低,国家已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;
③经技术鉴定,确属质量问题或损坏严重,无法修复以及修理费用过高,接近新购价格;
④因国家标准改变而不符合现在使用要求,且不能改装利用。
4.凡需报废的仪器设备,需先填写《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》报送设备管理处,经技术鉴定及审批后,设备管理处出具《仪器设备报废确认单》一式三联,并由学校回收处理后,方可销账。
5.报废的仪器设备的处理:
(1) 仪器设备经批准报废后,由设备管理人员凭《仪器设备报废确认单》,到设备管理处销帐。
(2) 报废的仪器设备,一律上交资产管理处废品调剂仓库,由设备管理处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(3) 设备未经正式批准报废前,不得自行拆卸、改装或挪用零备件,经正式批准报废后原则上按整机回收处理。实验室拟留作教具或拆零部件改作他用者,须经设备管理处同意,并另列帐管理,当不再需要时送废品仓库。
6.仪器设备报废的残值收入,统一上交学校财务处,按有关规定处理。